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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新鉴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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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3 00:42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bjjylssws.com

医疗纠纷重新鉴定的具体情形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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