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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产权调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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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5 00:24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bjjylssws.com

拆迁产权调换的标准

1、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法定面积最接近的户型,拆除一个产权安置一个产权。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由本人申请,经拆迁人同意,可选择多套安置房,但所选安置房总面积不能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总面积。

2、安置房平均成本价1498元∕㎡,每套安置房的具体价格按楼层不同乘楼层系数计算。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含装修装饰)与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

住宅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以下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市场价下浮10%购买。安置房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依法评估的评估值补偿给被拆迁人。

拆迁产权调换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方式,不是财产交易行为。

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拆迁人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拆迁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因为拆迁行为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

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国务院拆迁条例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

2、"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财产互易行为。

"房屋兑换"与"产权调换"在法律意义上截然不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主体基于私权利自治原则,对各自所有权的客体采取的法律上的处分――互相向对方转移所有权,互相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互易的行为。财产互易就要求两个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现实的,可以互相转移的。

3、"产权调换"与"产权兑换"登记种类和方式不同

(1)"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

(2)"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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