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13261996547,微信同号13391730991,微信同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3
发表时间:2023-02-02 23:33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bjjylssws.com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13261996547微信同号1339173099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