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13261996547,微信同号13391730991,微信同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连带责任追偿权

6
发表时间:2023-02-01 23:19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bjjylssws.com

连带责任追偿权

1、连带责任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对同一个事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追偿权一般在保证合同中的适用比较多,保证人在承担了债务人的债务时,履行完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请求其偿还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文章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分享到: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13261996547微信同号1339173099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