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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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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01 23:32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bjjylssws.com

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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